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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类传染病管理制度

  乙类传染病管理制度?传染病管理规章制度是在我国的一项规章制度,是为坚决贯彻执行《传染病防治法》,确保疫情报告的时效性、精确性、一致性和传染性疾病的创新管理而制订的。关于乙类传染病管理制度以及乙类传染病管理制度,幼儿园乙类传染病管理制度等问题,中华健康在线将为你整理以下的日常知识:

乙类传染病管理制度

乙类传染病管理制度

  传染病管理规章制度是在我国的一项规章制度,是为坚决贯彻执行《传染病防治法》,确保疫情报告的时效性、精确性、一致性和传染性疾病的创新管理而制订的。

  传染病管理规章制度卫生法规

  为坚决贯彻执行《传染病防治法》,确保疫情报告的时效性、精确性、一致性和传染性疾病的创新管理,特制订传染病管理规章制度。

  传染病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

  实行职位的保健医疗工作人员、疾病预防工作人员为传染性疾病义务汇报人。

  传染病管理规章制度第二条

  门诊医生医治患者,务必备案门诊日志,规定备案新项目精确、详细、字体样式清晰。

  传染病管理规章制度第三条

  义务汇报人发觉甲类传染病及其乙类传染病中的感染性非典肺炎、肺炭疽、高高致病禽流感的患者、病原携带者和疑是患者时,2钟头内填好传染病报告卡根据肺炎疫情网络直报,并以更快的通讯方式向市级疾病防治监测中心汇报。

  发觉乙类传染病人、病原携带者和疑是患者和丙类传染病24钟头内根据肺炎疫情互联网给出传染病报告卡。

  传染病管理规章制度第四条

  义务汇报人发观麻疹、白喉、百日咳、脊灰、流脑、乙脑、伤寒及副伤寒、钩体、登革热病、出血热等我区重中之重管理方法的传染性疾病及疑是患者,以更快方法汇报市级疾病防治监测中心并相互配合检诊。

  传染病管理规章制度第五条

  义务汇报人填好传染病报告卡牌应精确、详细、字体样式清晰,在要求時间内立即交医院门诊特定的肺炎疫情技术人员。

  传染病管理规章制度第六条

  医治传染性疾病患者时,要按照规定做好消毒杀菌、隔离措施。

  传染病管理规章制度第七条

  肺炎疫情技术人员要按照规定做好肺炎疫情的搜集汇报工作中,每个月一次传染性疾病少报自纠自查,搞好门诊日志、肺炎疫情旬报、传染性疾病花名册、自纠自查统计分析、奖惩情况等材料并归档。

  传染病管理规章制度第八条

  义务汇报人、肺炎疫情管理员、医院门诊责任人不做好本职工作,违背以上要求,按《传染病防治法》相关要求给予解决。

  感染性非典型肺炎、艾滋病、病毒性肝炎、脊髓灰质炎、人感染高高致病禽流感、甲型H1N1流感、麻疹、流行性感冒出血热、狂犬病、流行性感冒乙型脑炎、登革热、炭疽、细菌感染和阿米巴经营性痢疾、肺结核、伤寒和副伤寒、流行性感冒脑脊髓膜炎、百日咳、白喉、新生婴儿破伤风、猩红热、布鲁氏菌病、淋病、梅毒、钩端螺旋体病、吸血虫病、登革热病。

  传染病管理规章制度丙类传染病

  流行性感冒、流行性感冒腮腺炎、风疹、亚急性渗出性结膜炎、麻风病、流行性感冒和地区性斑疹伤寒、黑热病、包虫病、丝虫病,除霍乱、细菌感染和阿米巴经营性痢疾、伤寒和副伤寒之外的感染性腹泻病、手足口病。

  传染病管理规章制度其他的

  所述要求之外的其他的传染性疾病,依据其爆发、时兴状况和伤害水平,需要纳入乙类、丙类传染病的,由国务院办公厅环境卫生行政机关决策并给予发布。

  传染病管理规章制度是根据《传染病防治法》,保证感染性疫情报告的时效性、精确性、一致性和提升传染性疾病的创新管理制订的专业能力单位管理制度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有多少种

  有25种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:

 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、乙类和丙类。

  甲类传染病是指:鼠疫、霍乱。

  乙类传染病是指:传染性非典型肺炎、艾滋病、病毒性肝炎、脊髓灰质炎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、麻疹、流行性出血热、狂犬病、流行性乙型脑炎、登革热、炭疽。

 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、肺结核、伤寒和副伤寒、流行性脑脊髓膜炎、百日咳、白喉、新生儿破伤风、猩红热、布鲁氏菌病、淋病、梅毒、钩端螺旋体病、血吸虫病、疟疾。

  丙类传染病是指:流行性感冒、流行性腮腺炎、风疹、急性出血性结膜炎、麻风病、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、黑热病、包虫病、丝虫病,除霍乱、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、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。

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、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,可以决定增加、减少或者调整乙类、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。

  扩展资料: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》:

  第十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,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;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,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。

  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,必须就近火化。

  第十三条 接受入境检疫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实施消毒、除鼠、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:

  (一)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;

  (二)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;

  (三)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的。

  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,除有特殊情况外,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,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。

  第十四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、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、货物、邮包等物品,应当进行卫生检查,实施消毒、除鼠、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。

  入境、出境的尸体、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,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,经卫生检查合格后,方准运进或者运出。

  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-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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